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703号
原告:徐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叶雪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卢煜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