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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717号

原告冯进与被告马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进,马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717号

原告:冯进

被告:马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进与被告马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进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9.99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进负担。

审 判 长 乔    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德  海

人民陪审员 吕  传  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古丽加克热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