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717号
原告:冯进
被告:马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进与被告马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进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9.99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进负担。
审 判 长 乔 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德 海
人民陪审员 吕 传 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古丽加克热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