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王仙丽,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7日。被告贾光贤,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4日。被告黄国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7日。被告贾云,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仙丽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仙丽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仙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 贾 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