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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00306号

王仙丽与贾光贤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仙丽,贾光贤,黄国明,贾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王仙丽,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7日。被告贾光贤,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4日。被告黄国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7日。被告贾云,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仙丽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仙丽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仙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 贾 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