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425-2号申请执行人殷加福,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华丰钛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申请人殷加福根据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劳人仲案(2014)277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华丰钛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4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贵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