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822号原告李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梁翠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学峰 微信公众号“”
李某1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822号原告李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梁翠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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