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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822号

李某1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822号原告李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梁翠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