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37号
原告:谢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8205106512。
委托代理人:屈辉,颍上县迪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汤海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广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