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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37号

谢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37号

原告:谢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8205106512。

委托代理人:屈辉,颍上县迪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汤海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广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