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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657号

冷宗才与陈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冷宗才,陈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冷宗才。被告陈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宗才与被告陈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宗才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宗才以被告已支付了所欠劳动报酬,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宗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依法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冷宗才负担。

审判员 曾 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绍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