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刘海琳,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发章,男,汉族。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杜宝镇,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德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春财,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珊珊,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琳与被告叶德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海琳负担。
代理
审判员詹雪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李育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