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065号罪犯张淼,别名,张国春,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5)霸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7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淼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12日至2015年2月2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