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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60号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刘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已经和好。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