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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394号

李士英与张津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士英,张津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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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394号原告李士英。委托代理人王志民,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津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76号富裕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英与被告张津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士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记员张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