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宁清江,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于进贞,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亮,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代表人张振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晴,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超,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清江与被告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清江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清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清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宁清江负担。
审 判 长 杨春东
审 判 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曾 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