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5688号

唐家付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唐家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688号罪犯唐家付,男,汉族,1943年8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瑶刑初字第00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家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唐家付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家付年满70周岁,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瑶刑初字第00537号刑事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家付符合法定老年犯条件,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家付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