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0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怡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红旗村车家堡工业园2号。法定代表人詹大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1幢25层52501室。法定代表人袁战平,该公司董事长。西安怡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5)第36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怡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利息及仲裁费792378元。本院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怡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利息及仲裁费792378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西安怡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5)第36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进民
代理
审判员 吴建平
代理
审判员 高甲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