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89号
原告:王和武。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武与被告孙海军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和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和武承担。
审判员 邹红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