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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289号

王和武与孙海军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和武,孙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89号

原告:王和武。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武与被告孙海军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和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和武承担。

审判员  邹红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