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651号
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雷,公司总经理。
被告:程陈宇,男。
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陈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陈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梅厚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