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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69号

钟珍香与钟国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珍香,钟国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69号

原告:钟珍香,女,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赵开木,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国年,男,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27号201室。

负责人:严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珍香诉被告钟国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钟珍香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钟珍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珍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钟珍香承担。

审判员  邓中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