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69号
原告:钟珍香,女,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赵开木,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国年,男,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27号201室。
负责人:严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珍香诉被告钟国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钟珍香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钟珍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珍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钟珍香承担。
审判员 邓中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