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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8104号

晋×与黑×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晋×,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

上诉人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7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晋×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黑×负担37.5元(已交纳),由晋×负担37.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文彤

审 判 员  任淳艺

代理

审判员  李 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