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
上诉人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7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晋×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黑×负担37.5元(已交纳),由晋×负担37.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文彤
审 判 员 任淳艺
代理
审判员 李 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