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成。
委托代理人:桑圣超,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长宴,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
委托代理人:李垂景,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张国成因与被上诉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国成的委托代理人桑圣超、李长宴,被上诉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垂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富柱
审 判 员 刘化忠
代理
审判员 孙 岩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静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