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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18号

张美与张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美,张秀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18号

原告:张美,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张秀侠,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诉被告张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张美负担。

审判员 胡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