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03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文浩,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景敏,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明,无业。
上诉人袁文浩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文浩的委托代理人秦景敏、被上诉人王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黄 政
审判员 周向前
审判员 王素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