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执字第281号

申请人王光水与被执行人叶风雄、张杞榕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光水,叶风雄,张杞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水,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风雄,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杞榕,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水与被执行人叶风雄、张杞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目前已经扣划银行存款79036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2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审 判 员  吴克平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