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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524号

李增秀与雍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增秀,雍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24号原告李增秀。被告雍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秀与被告雍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增秀负担。

审判员  张丽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