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24号原告李增秀。被告雍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秀与被告雍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增秀负担。
审判员 张丽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勇 百度搜索“”
李增秀与雍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24号原告李增秀。被告雍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秀与被告雍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增秀负担。
审判员 张丽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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