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审字第224号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景辉、林玉连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执审字第224号申请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建水,局长。被执行人林景辉,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玉连,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人口征决字(2014)第1051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昭晖

审判员蔡仲仁

审判员林耀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娴婧附主要法律条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结案的方式为:(五)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