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执审字第224号申请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建水,局长。被执行人林景辉,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玉连,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人口征决字(2014)第1051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昭晖
审判员蔡仲仁
审判员林耀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娴婧附主要法律条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结案的方式为:(五)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