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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保字第4180号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尚国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5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4180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县城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社长。被申请人尚国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尚国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案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尚国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户62×××44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凤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玉辉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2015)宁民保字第4180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兹因案情需要关于尚国强单位在你属行(处)62×××44账户的存款元,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宁津县人民法院(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