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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3846号

原告姜贵东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贵东,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846号原告姜贵东。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法定代理人朴晟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贵东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贵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贵东承担。

审判员  年芳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