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846号原告姜贵东。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法定代理人朴晟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贵东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贵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贵东承担。
审判员 年芳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