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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994号

丁风亮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丁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994号罪犯丁风亮,河北省南宫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四月一日作出(2009)二中少刑初字第27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风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顺良等人,共计人民币237297.5元(已缴纳赔偿款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7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风亮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16日至2015年2月2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风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