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915号原告田某,女,成年,彝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安某,男,成年,哈尼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红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立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