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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915号

田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915号原告田某,女,成年,彝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安某,男,成年,哈尼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红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立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