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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106号

孟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孟 某 某 赌 博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2012年11月7日因赌博被华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2014年12月23日因赌博被华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2015年1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乾、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底至12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先后组织夏某、蒲某某、俞某某、王某某等19人在其家中,采取四人一桌,每人每锅300元,用筹码代替现金打麻将聚众赌博2场次28锅,被告人孟某某每人每锅抽头10元;每人每锅3000元,聚众赌博27场次440锅,每人每锅抽头100元;共计抽头渔利171320元,实际抽头渔利6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焦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夏某、张某、孙某某、乔某、董某某、周某某、俞某某、蒲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冶某某等人证言;华亭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账册、笔记本、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到案经过、涉案人员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孟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因本案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含行政处罚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麻将牌二付,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春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