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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529号

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杨金云非法采矿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杨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9-0。法定代表人朱家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俊霖,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金云,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新房村6组非法开采条石,累计开采300立方米,申请执行人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远宏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吴存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