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9-0。法定代表人朱家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俊霖,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金云,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新房村6组非法开采条石,累计开采300立方米,申请执行人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远宏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吴存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