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陈通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杜桂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夏法执字第15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曲泽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