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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67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刘文静、陈杰辉、何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陈杰辉,何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罗天,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宇丽,袁谦,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杰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何咏梅,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陈杰辉、何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2元、保全费1206元合共424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留

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

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白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