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罗天,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宇丽,袁谦,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杰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何咏梅,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陈杰辉、何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2元、保全费1206元合共424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留
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
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白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