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5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段永胜,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张世伟,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段永胜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终字第5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永胜申请再审称:段永胜取得新证据证实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欠其年薪、工资和风险抵押金,还欠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段永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在段永胜所提交的新证据《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关于拖欠段永胜等人垫资款的情况说明》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段永胜等十人到省上访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的内容上显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对段永胜应付账款由矿井双方股东(永龙煤业、个人股东)对利鑫矿借资后进行偿还,若该承诺没有履行,段永胜可另行主张权利。段永胜一审时没有证据证明一审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错误,故段永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段永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段永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国庆
审 判 员 王培强
代理
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相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