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孙永佳,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凤山,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2014)清民商初字第133号孙永佳与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扣划7704.50后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