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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136号

孙永佳与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永佳,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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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孙永佳,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凤山,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2014)清民商初字第133号孙永佳与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扣划7704.50后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