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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97号

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执行高某甲、高乙、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高甲,高乙,杨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高甲,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高乙,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甲、高乙、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高甲、高乙、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国勇

审 判 员  赵 丽

代理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