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高甲,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高乙,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甲、高乙、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高甲、高乙、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国勇
审 判 员 赵 丽
代理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