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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恢字第40号

济南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李书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李书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执行人李书彬。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查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鲁平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熊 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宁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