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执行人李书彬。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查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鲁平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熊 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宁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