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031号罪犯程兴楼,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兴楼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7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兴楼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兴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