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70-2号申请执行人曹安静。被执行人方月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684号民事判决书,以(2013)长执字第0057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月豹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13900393**),并责令被执行人方月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月豹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月豹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1区)帝徽苑2幢1401室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1390039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磊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代理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