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张海军,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志军,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其贤,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刘其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军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