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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3049号

张海军诉刘其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张海军,刘其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张海军,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志军,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其贤,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刘其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军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