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监字第0000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维申,男,194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代理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衬意,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凤林,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再审人张维申因与被申请人张衬意、王凤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泉民一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转我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张维申申诉称,被申请人张衬意在原审起诉时认为与王凤林之间是雇佣关系,是张维申两次相邀张衬意为王凤林伐树受伤,以雇佣关系主张权利。王凤林否认雇佣关系,称其与张维申、张衬意是合伙关系。证人张某出庭作证,但张某的证言也是听王凤林所说,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申请再审人张维申原审因未到庭,权益受到损害。申请再审人认为张维申、张衬意、王凤林是雇佣关系,原判错误,应予改判。被申请人张衬意称,与王凤林不是合伙关系。要求按照判决执行。本院认��:申请再审人张维申以其与张衬意、王凤林之间是雇佣关系提出申诉,本院听证时,申请再审人张维申申请出庭的证人张某的证言,不能证明张衬意与王凤林是雇佣关系。申请再审人张维申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维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付春
审判员 吴雪梅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雨卉附:审查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