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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行终字第00004号

廖懿与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屋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懿,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中行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懿,曾用名廖翊婕,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23日,宝鸡金厦房地产公司员工,住宝鸡市。委托代理人廖国伟,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6日,宝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工,住宝鸡市。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6楼48号。法定代表人张长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昊,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懿因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关于收回廖懿廉租(价)住房的决定”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上诉人廖懿。

审判长 杨 艳

审判员 宋连奎

审判员 陈 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惠呈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