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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80号

郑先顺与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先顺,杨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80号原告郑先顺,男,生于198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杨林,男,生于1975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郑先顺与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杨林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杨林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杨林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先顺的起诉。原告郑先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小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