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董立红,居民。被执行人杨青豹,居民。被执行人王秀明,居民。被执行人杨雄文,居民。申请执行人董立红与被执行人杨青豹、王秀明、杨雄文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暂不便处理。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爱华
审判员 耿晔照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