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张德祥。原告张东生。被告杨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祥、张东生与被告杨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祥、张东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朝铭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春 关注公众号“”
张德祥、张东生与杨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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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张德祥。原告张东生。被告杨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祥、张东生与被告杨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祥、张东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朝铭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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