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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2320号

张德祥、张东生与杨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祥,张东生,杨国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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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张德祥。原告张东生。被告杨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祥、张东生与被告杨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祥、张东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朝铭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