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明、马海燕,公司职员。被告陈剑清,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松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卢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