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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催字第00071号

玉环县科能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原禄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玉环县科能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原禄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催字第00071号申请人玉环县科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大麦屿港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淋凤。申报人苏州原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东桥长平路。法定代表人陈嘉忠。申请人玉环县科能机械有限公司因持有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支行出具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1/30697905,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7日,出票人为中屹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8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2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苏州原禄机械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玉环县科能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  凌国琴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苏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