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简初字第10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负责人贺忠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冉继先,该公司客户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植建,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石门县中翼手机数码城。经营者王黎,男,1975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向泽,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诉被告石门县中翼手机数码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子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夏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