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763号
申请执行人:马志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于英,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马志强与被执行人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5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573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32573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