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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167号

陈德碧与重庆市益银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德碧,重庆市益银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167号原告陈德碧,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益银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2916-5。法定代表人罗维碧,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碧诉被告重庆市益银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德碧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耿凌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