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恢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果业。被执行人杨凤。本院(2013)周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张果业、杨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果业、杨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 中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于海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